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3-簡-4028-202502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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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乙○○ 為李麗琴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李麗琴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核發保護令後,竟不恪遵法院所發之通常保護令,未按時前往完成保護令所命之處遇措施,致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前述保護令之規定,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殊為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科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86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 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30號通常保護令及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35號裁定延長保護令期間,命乙○○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述之處遇計畫:㈠認知教育輔導(完成12次,每次2小時,有關學習壓力管理與情緒調適技巧、合宜的家庭互動方式與尊重他人之生命安全)。㈡精神治療12月,每月至少1次。㈢戒癮治療12月,每月至少1次。惟乙○○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迄今未完成上開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 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9730000號函、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73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執行公文、送達證書、電話聯繫紀錄、處遇異動申請書、簽收單各1份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