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M-113-簡-4032-20250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維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維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PEZRI派翠煥顏淨透淨潔顏慕斯150ml 壹個、Binggrae保久調味乳200ml-草莓壹瓶、RASTO GaN快充PD+ QC-附CtoC線-35W-RB39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維廷(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附件所示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與種類,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PEZRI派翠煥顏淨透淨潔顏慕斯150ml」1 個、「Binggrae保久調味乳200ml-草莓」1瓶、「RASTO GaN快充PD+QC-附CtoC線-35W-RB39」1組,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693號 被 告 高維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維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5日20時2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寶雅新田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PEZRI派翠煥顏淨透淨潔顏慕斯150ml」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399元)、「Binggrae保久調味乳200ml-草莓」1瓶(價值49元)、「RASTO GaN快充PD+QC-附CtoC線-35W-RB39」1組(價值699元),得手後將上揭商品藏放在外套口袋內,未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該店安全課課長雷中興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維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盤點資料表、遭竊商品條碼售價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