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DM-113-簡-4064-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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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奇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 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奇展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 告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奇展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12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與自 由一路口,拾得蔡佳育遺失錢包1只(內含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中華郵政金融卡、高雄銀行金融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上開中國 信託銀行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刷卡消費,致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楊奇展為持卡人因而交付刷卡金額之等值商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奇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蔡佳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中國信託銀行冒用明細、附表所示商店提供被告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7條 之侵占遺失物罪;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為,係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盜刷消費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侵 占他人遺失之金融卡,進而持以盜刷消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破壞交易之正常秩序,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侵占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衡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侵占之錢包1只,為被告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本案侵占犯行所得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中華郵政金融卡、高雄銀行金融卡各1張,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由告訴人領回,足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㈡各編號之犯罪所得,即取得等值新臺 幣24,752元之商品,未據扣案且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以上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楊奇展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錢包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楊奇展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消費時間    商店名稱    地  址 金額(新台幣) 1 112年12月17日12時21分 統一超商-青興店 高雄市○○區○○○街000號 1500 2 112年12月17日12時32分 統一超商-新如東 高雄市○○區○○○路00號 1500 3 112年12月17日12時48分 統一超商-博河 高雄市○○區○○○街00號 3000 4 112年12月17日12時57分 統一超商-新立寧 高雄市○○區○○○路000號 1500 5 112年12月17日12時57分 同上 1500 6 112年12月17日13時2分 統一超商-新博如 高雄市○○區○○○路0號 3000 7 112年12月17日14時11分 統一超商-坎城 高雄市○○區○○○路000號 1500 8 112年12月17日14時12分 同上 1502 9 112年12月17日14時28分 統一超商-達勇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3000 10 112年12月17日14時28分 同上 3000 11 112年12月17日14時30分 同上 2500 12 112年12月17日14時30分 同上 1250 13 112年12月17日14時45分 統一超商-青興店 高雄市○○區○○○街000號 2500(未成功) 合 計 24,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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