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3-簡-4137-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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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煒鋐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止10時36分 許」更正為「10時36分許止」,同欄一第7行「仍於同年11月間」補充更正為「仍於第2期租金繳納截止日(112年11月25日)屆滿後之112年11月26日」,同欄一第8至9行「進而任意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補充為「更進而任意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後置之不理」;證據部分「告訴人陳崇志之指訴」更正為「告訴代理人陳佩昭之指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煒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至關於 被告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仍得將被告前科素行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租用機車應按期給付租金,卻於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地位,不僅未再遵期繳納後續租金,亦未歸還該機車,復將上開機車借予他人使用後置之不理,而將之侵占入己,損害告訴人崇尚企業社即陳崇志權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但所侵占之上開機車業經警尋獲而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陳佩昭領回(見本院卷第69至71、77至8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犯案之動機、情節、手段、所侵占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7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暨自本件行為時起回溯之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核屬 其犯罪所得,但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33號   被   告 黃煒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煒鋐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0時3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段000○0號之陳崇志所經營之「崇尚企業社」簽立機車租賃契約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雙方約定租期自112年10月18日10時36分許至114年9月18日止10時36分許,每月租金為新臺幣5,000元。詎黃煒鋐取得上開機車後,明知上開機車之所有權於租賃期間尚屬崇尚企業社,仍於同年11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遵期繳納租金亦未將上開機車返還,進而任意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以此方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 二、案經崇尚企業社負責人陳崇志委由陳佩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煒鋐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崇 志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機車租賃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執照、對話記錄、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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