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M-113-簡-4157-2024121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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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837 、236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88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渝犯竊盜罪,共貳罪,依序各處拘役貳拾日、貳拾伍日。應執 行拘役肆拾日。以上宣告刑及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訴書誤載為5月1日)15時15分許起 至15時35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寶雅新田店」内,接續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並將之藏放至隨身袋内,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㈡於同日15時51分許起至15時57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 號「FADO法朵服飾店」,接續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並將之藏放至隨身袋内,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渝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吳怡璇於警詢之證述。 ㈣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光碟。 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在緊 接時間内,在同一場所多次下手行竊同一被害人財物,應係各自基於單一的竊盜犯意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所 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業經告訴代理人及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且被告事後已與犯罪事實一㈠之告訴人以5萬元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為憑,復考量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業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 及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COLORKEY柔霧水感唇露1.8g(朝露玫瑰) 1 439元 2 COLORKEY柔霧水感唇露1.8g(蜜戀茶花) 1 439元 3 我的心機18%杏仁酸淨透煥膚精華30ml 1 590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01字樣短版T恤(紅色) 1 250元 2 小蝴蝶結圖案短版T恤(黑色) 1 250元 3 一般版T恤 2 360元 4 櫻桃圖案T恤(寶藍色) 1 285元 5 蝴蝶結蛋糕短裙(黑色) 1 285元 6 蝴蝶結蛋糕短裙(白色) 1 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