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M-113-簡-4199-202501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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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OANH(中文姓名:阮氏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NGUYEN THI OANH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 元、玖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如附表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250元」更正為 「45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 THI OANH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段 、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他人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警詢、偵訊中檢證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案紀錄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前段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案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固為外國人,惟其於本案並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應毋庸依刑法第95條規定,裁量是否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四、被告本案竊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是為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豆干2盒、碗豆片4盒、蘆筍2盒。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酪梨2個、地瓜4個、吳郭魚2盒。 註:上揭之物均未據扣案。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72號 被 告 NGUYEN THI OANH(越南國籍)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HI OANH(中文姓名阮氏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犯意,㈠於民國113年6月13日17時17分許,在鄭惠敏所開設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九久賣場」內,徒手竊取該店所陳列販售之豆干2盒、碗豆片4盒、蘆筍2盒(價值新台幣【下同】共計250元),將之藏放在隨身外套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㈡於翌(14)日17時13分許,又在上開賣場內,徒手竊取該店所陳列販售之酪梨2個、地瓜4個、吳郭魚2盒(價值共計250元),將之藏放在隨身外套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經該店員工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九久商行即鄭惠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NGUYEN THI OANH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淑戀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監視器影像檔案、監視器影像截圖共26張。 (四)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財物,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的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