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簡-4246-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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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允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允叡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攀爬二樓窗 戶」更正為「踰越二樓窗戶」,第5至6行補充為「警方因而到場並於鄭允叡身上扣得上開失竊物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僅因一時貪念,即以踰越窗戶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所竊得之遙控器3台及鑰匙1串,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蕭超元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與價值,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遙控器3台及鑰匙1串均為其犯罪所得,惟既 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622號   被   告 鄭允叡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允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窗戶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8月11日0時許,至蕭超元所管理、未營業之高雄市○○區○○○路000號「九如別館」內,攀爬二樓窗戶進入該屋內部後徒手竊取遙控器3台及鑰匙1串(均已發還),得手後離去時為蕭超元發現並報警處理,警方因而到場並於鄭允叡扣得上開失竊物品。 二、案經蕭超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允叡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蕭超 元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窗戶竊盜罪 嫌。被告先於警詢時陳稱扣案3台遙控器及1串鑰匙係同日竊取、又於訊問時改稱係分日分次竊取,然本案並無其它日期被告行竊之佐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為一次竊盜犯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高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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