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DM-113-簡-425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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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中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中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羅中文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一第2行「毒聲字第859號」更正為「毒聲字第647號」,及證據部分補充「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又審酌其犯後態度,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   被   告 羅中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羅中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8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21日13時許回溯72小時內,在高雄市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6月21日13時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其至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羅中文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辯稱:最後一次是在112年5月份施用云云。惟查,將上開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檢驗結果顯示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為472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13ng/mL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7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526號)、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U0526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已超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確認檢驗閾值500ng/mL且安非他命≧100ng/mL之判定依據,足見被告前開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供述不實,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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