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簡-4251-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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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煒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煒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更正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煒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第254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依婷、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   被   告 陳煒諺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煒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第254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在宜蘭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9日陳煒諺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而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帶回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煒諺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9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0000000U009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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