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簡-425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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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侑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82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62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家庭暴力通報表」、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二)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先後多次傳送訊息 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內為上開數舉動,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而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而為單純之一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惟被告於本院陳稱因告訴人借錢後跑掉,伊就傳簡訊罵她,她訊息都不回,可是會去看訊息等語(見審易卷第93頁),顯見被告係因告訴人不回覆訊息始乃基於接續之犯意而傳送訊息,公訴人所認係各別犯意,尚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 ,竟仍無視於保護令,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222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鄰○○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其前因對乙○○實施 家庭暴力,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核發112年度司緊家護字第60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應遠離被害人丙○○之住居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巷0號)至少100公尺,保護令之效力至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止(高雄少家法院業於113年4月16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4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詎甲○○明知上開緊急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乙○○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揭民事緊急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知悉上開緊急保護令之內容,並有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時間,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乙○○警詢時之指訴。 被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告訴人為附表所示行為之事實。 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緊家護字第60號民事緊急保護令、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確實知悉高雄少家法院112年度司緊家護字第60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內容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簡訊擷圖10張、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違反本案緊急保護令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附表: 編號 時間 使用之門號 行為態樣 1 113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 0000000000 以左開門號傳送如下訊息: 「媽的妳這個爛貨,自己說自己是個破麻,還在那裡假清高,當你承認與黃狗的關係時,我就對你直有仇恨,我這次一定要把你們兩個狗男女給包進去,我知道你從頭到尾就是要我資源,看我為你準備的,這些資源足夠讓你一生在監不離監,完成你夢想 還有要討客兄也戴個帽子,戴個眼鏡,變裝一下,紅磚瓦牆的隔音很差,小心dio,現在看見你都覺得噁心想吐,所以我會加速度完成你夢想」 2 113年2月26日12時41分許 無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LINE暱稱「(這顆草)柚嫩」之人,要求「柚嫩」以複製、貼上之方式轉傳如下之LINE訊息予乙○○: 「黃狗是當你以自己身體去做為條件,讓他成為你的狗,一切聽從妳的指示,他答應了你的條件,他就註定要失敗了,我想不通的是,他明知道我還有底牌,為何他沒有讓我死,上天憐我,手機他自己給我看,又硬搶了回去,這段敗筆,以前是我看她手機,都隨我的,現在我要看他跟我女友對話內容,他硬搶,就沒有什麼好說的。 小黃,你給我等著,看我如何廢了你,當你下次見到我時,你就知道你還有比被子龍關狗籠還要慘的時候。 破麻,我對你的感情是非常真的,妳欺騙我的手段也非常的狠,我一再容忍,妳確一再的得寸進尺,連我住院時都還聽到你要約我灣家,我真的想不明白,我哪裡得罪妳,妳要用如此恨的手段來對我,到底為什麼,是那一件事,妳讓我知道,為什麼」 「忘記說一件事情,妳今天盡然說我不如黃狗,妳瞎了妳眼睛,說我不如一個被關在狗籠的人,然怪會被他連點兩次,妳選擇他是因為他跟你一樣奇翹的個性,我的個性是正直的,這次妳們這對狗男女得到15-20年刑期,外加我給們的禮物,讓妳們一生絕對忘不了」 「妳眼睛瞎了,沒救了,短短的3個月就多了15-20年的刑期,還說我不如黃狗,算了你也直是爛貨,我封鎖了」 3 113年2月27日1時22分許 0000000000 以左開門號留言語音訊息予乙○○ 4 113年2月27日11時56分許 0000000000 以左開門號傳送如下訊息: 「看賴,聽,語音,我直傳這一則簡訊,沒收到就結束了」 5 113年2月28日6時18分許 0000000000 以左開門號傳送如下訊息: 「差點上了你們的當,故意說要找我的,在放管,目的就是要激怒我,說出不該說的話跟消息,我還差點上當,你選擇了小黃狗這奇翹的來當豬隊友,他說了不該說的事情,就是不帶感情的幫你做事情,附加可以打炮。一個人誰會無緣無故說出這種話,這就是他會心甘情願的當你小犬的原因,連刑事案件都犯了,明天開庭,他把矛頭都推給妳,說...的原因,他拖你下水,我就以你教唆小黃狗潑漆告你了,是你的(豬圖)隊友提供你出來的,跟我沒關係」 「真的是個賤女人,千交代不要對我黑龍逛道,幹你娘ㄟ,送你手機格天就對我黑龍逛道,我暈倒的時候,你竟然是在跟客兄一起,操你娘ㄟ!我都忘了此事,幹,我一定給妳吃屎吃到一輩子都想殺我」 「妳欺我先,背叛我後,小黃狗說什麼妳從林園哭著回來,再來不斷的說妳有多麼愛我的話,我都知道他是為了讓我對妳丟入全部的愛情,讓我深深的愛你,就是妳們使出的第一步,再來就天天折磨我,再也不敢對妳發脾氣,就明明知道妳在說謊騙我,我也直能吞下去,不能說出來,被你們丟在名宿還要幫你們出加油錢,一切的一切黑龍逛道,紋眉,演唱會(騙我說跟母親,幹,跟客兄啊)偷我手機,跟大飛搖頭打炮,最後連公證,吃飯,也敢做,一想到這件事,我非得撕碎妳,妳給我等著,我找你算總賬的那天,非得讓你看到我就下出尿」 113年2月28日22時42分許 「幹...躲啥.....聽說妳要跑路啊......用啦,妳大姐大ㄟ,治平專案裡面的人物,下死寶寶了,妳以前沒那麼膽小啊,自誇自吹的有多麼強硬,天天家暴我,妳不是有養一隻狗,用妳身體換來的,專們來咬我的,妳們兩個狗男女,別躲啊,再欺負人的時候怎麼沒想到當我的尊嚴感情金錢,被你們搞到我租的房子被房東趕,錢還給我凹走,妳們兩人無恥到這樣,乙○○,我給你最後一次(保證最後一次)機會,願不願意道歉,不該妳拿走的還我,我的損失和妳有關係的,直要待一點關係照成我的損失,全算妳的帳,換給你自由,記得直有妳一個人,我沒再跟人奇翹,我一向說到做到,原諒你一次,原以為我有想說用騙妳的,讓你付了一些錢,換自由,可是還是覺得良心譴責,所以我是說真的,要做的事,可是跟妳待有一點關係就都算妳帳,這樣算起來,可是非常的高喔,好好考慮吧」 「妳他媽的真的有夠髒的,天天遊走在小水,國偉二人輪幹,特定日子再加小黃狗,幹,破麻,機會沒了,等著20年就在前面,開心吧,我完成了妳的夢想,一生在監不離監,別感動到哭....外加我為妳準備的我漂漂拳,說的奇怪,小水明知道妳外面有別的男人,他怎麼都無所謂,妳不知道他有跟蹤過妳吧,他有看到妳跟偉手牽手喔。我真的覺得妳好髒,我真的不想在看到妳了,所以要加速一下,把你趕緊弄進去,髒啊亂七八糟,還我漂漂拳」 「聽說你被小黃狗設計了是怎麼回事,藥仔帳嗎?他現在因該是欠你不少喔,因該說越欠越多,每次工作拿出去,回來都不夠,因該是故意的,因為直有這樣子做,妳才不能對付他,他知道妳揚言要給他一次爆半粒的事情,如果他本身欠你不少錢,妳一定不會要他爆的,妳就跟當年家娟他老闆一樣的樣子,最後被家娟仔欠到170多萬,最後他老闆自殺,這是妳不信可問38,恨多人知道的是」 6 113年2月29日17時5分許 0000000000 以左開門號傳送如下訊息: 「馬的,你還告我防礙自由啊」 「幹,聽說你在找田寮的啊,還有呂大,怎麼辦。他們都不接你電話,對吧!找不到人幫忙你了是嗎?妳知道他們為什麼不接你電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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