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M-113-簡-4278-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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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男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 2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2年度審易字第70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志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張貼附表所示 之貼文內容及附上羅○婷照片」部分,應更正為「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辱罵、指摘羅○婷並附上羅○婷照片」;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志男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 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本案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所為,主觀上復係基於與告訴人羅○婷間紛爭而產生之犯罪故意,應評價為一行為為宜,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紛爭,率然以 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252號   被   告 曾志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岡山             戶政燕巢辧公處)             居臺中市○區○○路○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志男與羅○婷前為男女朋友,雙方因細故發生糾紛,曾志 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以臉書暱稱「正男」之帳號,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前某時,在高雄不詳處所,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附上羅○婷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足以貶損羅○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羅○婷於111年6月17日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1住處發現上情報警究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羅○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志男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等情,惟辯稱:都是事實云云。 2 告訴人羅○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告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之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所張貼之貼文擷圖各1份 證明被告於上該時間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內容及告訴人照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張貼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玉屏 【附表】 機會是給人的不是給畜生的,秒跑來拜我刪文,不到一 天出頭又跑出來在那演八點檔.我就說你真的無藥可救 請你離開我的人生.三請四請.比神明還難請.真的是請神 容易送神難兄弟姊妹們.可多關注本貼文.因為還有太多 故事未完待續他喜歡慢慢折磨人的感覺.那我就跟你慢 慢玩! 臭婊子本名(羅○婷)藥退了沒? 在做小姐兼職賣藥給客人 請問妳他媽的是吃壞還是覺得賣藥很厲害? 藝名(伯爵)是吧? 四處約炮接私臺就代表是公主了?38歲了2個小孩的媽 了還在搖?沒喝會死?每次喝的咖啡都叫世界我最大? 幹林老師忍你真的他媽夠久了 欠漏氣?還是你自以為 高雄你很強?幹要來都捧場... 還家庭會議說你會改? 狗改不了吃屎就是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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