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簡-4326-202501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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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暄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暄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補充為「經檢驗 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03號、第2220號、第2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關於被告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指明。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張憶中,惟本件係檢警先針對張憶中涉嫌販毒部分進行偵辦,方進而查獲被告(見偵卷第12至14頁),故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接受觀察勒戒處遇程序後,仍再度犯下本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其並無戒絕毒癮之堅強意志,其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自應給予相應期間之徒刑,以加強其矯治自己施用毒品行為之決心,復審酌被告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於社會治安亦存在不容輕忽之負面影響,以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655號 被 告 簡暄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簡暄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03號、2220號及110年毒偵字第225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能戒絕毒品,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仍不思警惕,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8月1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本署偵辦張憶中涉嫌毒品案件,經警持本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其採尿,經檢驗後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簡暄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 有本署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S3403)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