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M-113-簡-4355-202411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正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09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5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正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正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7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法擺脫毒品,未 能體悟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猶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部分,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2檢品;起 訴書附表二部分,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10檢品,經送驗後,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卷第51至54頁)附卷可稽,而其餘愷他命及咖啡包,均係被告向同一男子「阿泰」取得,且包裝、外觀亦無不同,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7至24頁),堪認均含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款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82號 被 告 周正義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巷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正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1月26日0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856巷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泰」之人購得毒品咖啡包、愷他命數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時26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二段186巷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經送驗結果,發現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13.656公克(5.666+7.99=13.656),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周正義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愷他命、咖啡包為其購買及所有之事實。 2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高市凱醫驗字第81953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1日鑑定書。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含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13.656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周正義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附表示一、二所示愷他命、毒品咖啡包連同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志祐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包) 毛重 (公克) 檢驗前淨重(公克) 包裝袋重(公克) 純度 純質淨重(公克)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1 0.851 0.249 88.12% 0.750 檢驗前淨重、 包裝袋重、純度、純質淨重等數值,係依編號2所示凱旋醫院鑑定書推算。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211 0.962 0.249(包裝袋重=毛重-檢驗前淨重) 88.12% 0.848 檢驗前淨重、純度、純質淨重數值,係依據凱旋醫院鑑定書填具。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00 0.751 0.249 88.12% 0.662 同編號1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0.66 0.411 0.249 88.12% 0.362 同編號1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20 0.951 0.249 88.12% 0.838 同編號1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0.95 0.701 0.249 88.12% 0.618 同編號1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18 0.931 0.249 88.12% 0.820 同編號1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1.12 0.871 0.249 88.12% 0.768 同編號1 純質淨重小計 5.666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毛重 檢驗前淨重 純度 純質淨重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10包 30.78公克 79.93公克 10%(4-甲基甲基卡西酮) 7.99公克 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1日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 10包 29.68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10包 36.16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11包 33.5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