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M-113-簡-4412-202503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TW-9221」車牌貳 面,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黃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再者,被告雖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此觀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於本案構成累犯,然檢察官並未進一步就其為何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一事,為相應舉證說明,因此本院即難遽認其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有關被告之前案紀錄與素行,然由本院列入科刑時斟酌考量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使用之自用小客車 車牌遭監理機關吊扣,為免駕駛自用小客車遭警方查緝,竟懸掛偽造之車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TW-9221」車牌2面,核屬被告所有 ,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077號 被 告 黃堅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堅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 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查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前某時,以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在蝦皮拍賣網站購入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下稱本件偽造車牌)後,旋將該偽造車牌懸掛上開車輛上,並駕駛該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而行使。嗣於113年10月14日0時40分許,黃堅駕駛上開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為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號有異常,當場上前攔查,並扣得本件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車牌照片2張足資佐證,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本件偽造車牌2面,係犯罪所用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