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M-113-簡-4438-202502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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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2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健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農榨檸檬飲貳瓶、光泉黑芝麻鮮豆漿 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更 正為「贓物領據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健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所竊得之部分財物,業經返還告訴人江祐瑄,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犯罪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其中FMC鮮榨椪柑原汁1瓶、義美蜂蜜綠茶1瓶、不 黏身環保粉彩雨衣1件,業經警方查扣並交由告訴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未扣案之農榨檸檬飲2瓶、光泉黑芝麻鮮豆漿2瓶,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282號 被 告 黃健菊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菊於民國113年3月30日6時3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 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樂店內,見店員忙碌,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由江祐瑄管領之農榨檸檬飲2瓶、FMC鮮榨椪柑原汁1瓶、義美蜂蜜綠茶1瓶、光泉黑芝麻鮮豆漿2瓶、不黏身環保粉彩雨衣1件(價值共計新臺幣244元),得手後即行離去,嗣江祐瑄發覺物品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FMC鮮榨椪柑原汁1瓶、義美蜂蜜綠茶1瓶及不黏身環保粉彩雨衣1件等物(業經發還江祐瑄)。 二、案經江祐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黃健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江祐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12張、查獲照 片2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黃健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