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簡-4538-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儒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聖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 正途取財,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告訴人蔡維展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亦造成告訴人使用財物上之不便,所為實有不當;惟考量被告所竊之卡車鋁圈1個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見警卷第35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竊物品之種類及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本件竊得之卡車鋁圈1個,核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 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然被告竊得前開卡車鋁圈後,即變賣予證人即光玖環保企業行員工李姿美,並得款新臺幣(下同)1,280元,此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李姿美於警詢時陳述相符(見警卷第4、21頁),並有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頁),是被告仍保有該部分不法利益,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就被告變賣之犯罪所得1,28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886號   被   告 黃聖儒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6日8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蔡維展住處前,徒手竊取蔡維展所有、已拆卸而放在該處之卡車鋁圈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機車載運離去,旋前往「光玖環保企業行」(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將該卡車鋁圈變賣得款1280元,所得款項花用殆盡。嗣經蔡維展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在前址環保企業行內扣得上開卡車鋁圈(已發還蔡維展)。 二、案經蔡維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儒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蔡維展、證人即光玖環保企業行員工李姿美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現場蒐證及查獲照片共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取 上開卡車鋁圈後變賣所得1280元,屬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且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