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3-簡-4552-202503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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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志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偵查中雖供陳其毒品係向綽號「琮仔」之男子所購買等語(見:偵卷第85頁),然並未敘明其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查緝,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尚屬有間,是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持有附件所示毒品 之數量、期間;㈡附件所示毒品,對社會具有相當之戕害,業經法令明定禁止任為持有,被告未能恪遵法律誡命,任為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所為應值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不能或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之外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另予諭知沒收銷燬;又本案為訴究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案件,而非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等其他毒品相關案件,是應無從就其他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名稱 說明 1 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 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397公克(詳如該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所載,見:警卷第45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 被 告 蔡志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賢明知海洛因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6日19時許,在高雄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琮仔」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40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8日15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香堤晶典汽車旅館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當場扣得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案辦理)。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志賢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海洛因,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113年6月26日巿凱醫驗字第852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 董秀菁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前淨重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0.409公克 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 2 安非他命 1包 3.568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 3 安非他命 1包 3.542公克 4 安非他命 1包 3.562公克 5 安非他命 1包 0.181公克 7 玻璃球管 3支 8 軟管 1條 9 夾鏈袋 1包 10 電子磅秤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