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M-113-簡-4578-202502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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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壹 場次之法治教育。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補充更正 為「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4日15時51分許」;證據部分「發票交易明細1張」更正為「交易明細1張」,並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信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 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已查獲並由告訴代理人陳明哲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為袋裝之蘋果2粒、價值僅新臺幣(下同)49元(見警卷第7頁),又告訴人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未到,致未達成調解,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以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任何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良好,本院衡酌被告迭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屬可取,認其確係因一時失慮而為,信其經此次司法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本於刑期無刑之理念,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考量告訴人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未到,致未達成調解,業如上述,且被告乃初次犯罪,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1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五、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蘋果1袋(2粒),既已實際發還告訴 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546號 被 告 王信東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信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10月4日16時15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B1之「大潤發賣場」,徒手拿取賣場內貨架上之蘋果1袋(2粒)及奇異果1盒(價值分別為新臺幣49元、69元),嗣於結帳時前往自助結帳區,並僅所購買之奇異果1盒結帳,以此方式竊取上開蘋果1袋。嗣為賣場員工發覺,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明哲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一)被告王信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上開大潤發門市之安管課員陳明哲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扣案蘋果1袋(1袋2粒,已發還陳明哲具領)。 (四)蘋果1袋、奇異果1盒之照片、發票交易明細1張。 (五)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貽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