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3-簡-4627-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曜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背包壹個、皮夾壹個、新臺幣 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6時26分許」更 正為「6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曜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賴柏有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有多次竊盜犯行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背包1個、皮夾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其餘竊得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金融卡等物,雖亦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衡以該等物品具有高度專屬性,經持有人掛失或補發後即失其作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42號   被   告 楊曜宗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曜宗於民國113年5月14日6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與成功路之交岔路口,見賴柏有將其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停放路旁且車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賴柏有所有置放於前開貨車副駕駛座上之背包1只【內含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金融卡共4張及現金新臺幣1,0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嗣因賴柏有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賴柏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曜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賴柏有及證人楊曜忠於警詢時指訴、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取之皮夾、現金等財物,雖未扣案,惟乃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告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金融卡共4張等物,固均遭被告丟棄而未能歸還告訴人,造成其生活上之不便利,而須往返各機構間處理該等證件事宜,然該等證件、卡片尚可辦理註銷、掛失並補發,上開物品原件已失其功用,且該等證件本身客觀財產價值尚屬低微,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節省沒收程序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