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M-113-簡-4797-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振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 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他人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本案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載之安全帽1頂,業經扣案並實際發還告訴人劉德騰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警卷第33頁,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與身心狀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案之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扣案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安全帽1頂,為 其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其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陳振坤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即安全帽壹頂沒收。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振坤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68號   被   告 陳振坤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3時44分許至13時50分許間,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停車格,徒手竊取張瑜庭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60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嗣因張瑜庭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全情,並扣得安全帽1頂(未發還)。  ㈡於113年6月16日13時44分許至13時50分許間,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前停車格,徒手竊取劉德騰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330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嗣因劉德騰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全情,並扣得安全帽1頂(已發還劉德騰)。 二、案經劉德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振坤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張瑜庭、證人即告訴人劉德騰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截圖照片8張、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