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M-113-簡-4813-2024122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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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文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94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宋文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宋文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3頁)。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6號、第587號、第588號、第589號、第590號、591號、第592號、第593號、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皆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足見其戒毒之意志尚仍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自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 被 告 宋文富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文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2月25日10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友人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2月28日17時20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進行採尿,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文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且其尿液經送驗後,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毒品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J-11227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J-112271)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上揭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