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DM-113-簡-4825-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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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65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審易字第218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鄭明雄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明雄於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於附件所示時、地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尚未賠償附件所示告訴人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取物品之客觀價值、竊得物品尚未返還予附件所示告訴人;並考量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如附件所示之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自然人憑證、駕照、學生證一卡通、發票,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衡以該等物品性質上或為個人日常生活所用且具高度專屬性之物,經持有人掛失或補發、重製後即失其作用,或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有何特殊財產上之交易價值,縱不予沒收,尚與刑法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之本旨無違,是本院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653號   被   告 鄭明雄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明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1月19日21時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愛國超市前,徒手竊取丁伯恩掛於機車腳踏板側背包內之黑色長夾1個(含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自然人憑證1張、駕照1張、學生證一卡通1張、新臺幣3000元及發票數張),得手後離開。經丁伯恩發覺被竊,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伯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明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接近丁伯恩機車及有彎身的動作 2 證人即告訴人丁伯恩於警詢之證述 發現東西被竊之經過 3 監視器錄影檔及檢察官勘驗截圖、鄭明雄走出超市之影像截圖、丁伯恩機車照片 ⑴鄭明雄兩次靠近丁伯恩機車,並有彎身的動作,第二次起身時有拿起黑色物品。 ⑵鄭明雄走出超市時有看到手拿購買的物品,但未看到手拿零錢和長夾。 ⑶佐證丁伯恩長夾擺放之方式。 二、核被告鄭明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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