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M-113-簡-4878-202412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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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8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6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國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邱國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犯罪。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國禎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 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論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噪音問題,不思以和 平方式解決紛爭,竟以榔頭敲打告訴人住家鐵門之方式,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受有財物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有意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其損害,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至今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在卷可稽;復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行竊時所使用之犯罪工具榔頭1把,雖 屬其犯罪工具,然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柏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69號 被 告 邱國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國禎與黃金台為鄰居關係,邱國禎因不滿黃金台製造噪音 ,竟基於恐嚇及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20時28分許,在黃金台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9住家前,持榔頭敲打黃金台住家鐵門,同時對屋內之黃金台恫稱:「不要讓我遇到你」之加害身體、財產之事,致該鐵門受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黃金台,並使黃金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金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國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持榔頭敲打告訴人黃金台住家之鐵門,並對告訴人恫稱:「不要讓我遇到你」等語之事實。 2 告訴人即證人黃金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擷圖暨現場照片8張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持榔頭敲打告訴人黃金台住家之鐵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及同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毀棄損壞罪嫌處斷。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亦有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稱:「不然就要打死你」等語,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惟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現場有錄影,但只有畫面沒有聲音等語,且被告否認有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則本件除告訴人片面之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係同一基礎事實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