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簡-4921-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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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修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6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修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駕使執照」更 正為「駕駛執照」、第9行之皮夾內竊得物品補充「發票39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修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而所竊得如附件及如上更正所示財物,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朱武皇,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頁),足見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無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所竊之附件及如上更正所示財物,均為其犯罪所得 ,惟既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113號   被   告 劉修承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修承於民國113年9月24日22時4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 ○○街000號「BINGO社區大樓」之車道警衛亭處,與在該大樓擔任社區保全之朋友朱武皇聊天,期間朱武皇因故外出,劉修承則獨自留在警衛亭內,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朱武皇所有,置放於警衛亭之外套口袋內的皮夾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身心障礙手冊、駕使執照、行車執照、學生證、郵局提款卡、一卡通各1張、面額1,000元之菲律賓披索3張、面額新臺幣(下同)100元之統一超商禮卷1張及現金4,330元,合計價值6,000元】,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嗣因朱武皇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該只皮夾(含皮夾內證件及財物均已發還予朱武皇)。 二、案經朱武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修承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朱武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押物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 單等。 (四)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等。 (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至告訴人雖指述遭竊現金金額為4,600元,另有全聯會員卡1 張失竊。惟告訴人於偵查中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佐其說,現場監視器亦未清楚攝得被告實際竊取皮夾內之內容物及數量,且依告訴人於具領扣押物時之警詢陳稱:我不確定皮夾內之實際金額,應該就是扣案的4,330元,全聯會員卡沒有儲值,只是單純刷會員條碼,不確定是否為被告竊取時所遺失等語。是依罪疑唯輕原則,失竊之財物當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為準。綜上,前開部分尚不得遽以竊盜罪責相繩,惟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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