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3-簡-503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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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3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宏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3時間欄補充更正為 「13時26分後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俊宏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為犯罪事實,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謝杰宸、告訴人許准、徐金煌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次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上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 李俊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鯊魚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 李俊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鯊魚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 李俊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鯊魚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75號   被   告 李俊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後,隨即騎乘前以友人黃建程名義購買車號000-000號重機車離去。嗣經許准、徐金煌及謝杰宸發現遭竊情事,復調閱現場、路口監視器畫面而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准、徐金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該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黃建程於警詢時證述,被害人謝杰宸及告訴人許准、徐金煌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光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如附 表所示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鄭玉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宜妏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取之財物    1 許准 民國113年7月26日13時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旁「普威堂」 鯊魚劍1支(價值新臺幣2萬元)   2 謝杰宸 113年7月26日13時2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興武宮」三寶殿  鯊魚劍1支(價值新臺幣10萬元)      3 徐金煌 113年7月26日13時2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震天宮」 鯊魚劍1支(價值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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