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M-113-簡-5070-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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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AHU SUBHENDU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HAHU SUBHENDU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證人即被害人Aggarwal Rajesh之證詞」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Aggarwal Rajesh之證詞」,並補充「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之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SHAHU SUBHENDU(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偶見他人之 手錶1支遺失在機場安檢線處,拾獲後非但未返還告訴人Aggarwal Rajesh或交予警察機關處理,反將之侵占入己,因而增加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損害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且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惟念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已發還並由告訴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見偵卷第45頁)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情節、手段、侵占之財物價值高低,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手錶1支,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 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709號   被   告 SHAHU SUBHENDU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HAHU SUBHENDU於民國113年9月21日15時38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號之高雄機場國際線出境安檢線處,拾獲   Aggarwal Rajesh遺失在該處之RADO廠牌Centrix晶萃系列鑲 鑽石英腕錶1支【全新品價值約新臺幣61,300元,錶徑   39.5mm、機芯型號:03.073.022、防水性能:5巴(50米)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因Aggarwal Rajesh發現遺失報警經警循線追緝,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SHAHU SUBHENDU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ggarwal Rajesh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蒐證照片、扣押物具領保管單、RADO手錶官網列印資料等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所侵占之腕錶1支業已發還被害人Aggarwal Rajesh,故不另行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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