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3-簡-5072-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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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東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5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東誼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盧東誼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未遂犯,爰參酌整體情節,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且其前已有多次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著手竊取告訴人李紋靚之財物,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均僅止於未遂階段,而未造成告訴人實際財產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711號   被   告 盧東誼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東誼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12時41分許,侵入高雄市○○區○○ 路0段000巷0號5樓之1(C室)李紋靚住處,翻箱倒櫃要竊取貓食,因未尋獲而未遂。嗣經李紋靚透過屋內監視器畫面察覺,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紋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東誼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李紋靚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租賃契約、監視器   擷取畫面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盧東誼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 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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