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簡-5121-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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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崑川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崑川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龔崑川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5至7行補充更正為「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以恐嚇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第7至8行補充更正為「復對張曉立作勢掌摑、持筷子戳腹部,而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張曉立,使張曉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張曉立執行醫療業務。」;證據部分補充「霖園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所轄醫療機構暴力事件通報表、監視器影像光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0 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處 理,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恐嚇,妨害被害人執行醫療業務,且致被害人心生畏懼,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並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欲撤回告訴之意(本院卷第19至21頁,然本案乃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果,僅作為量刑之審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   被   告 龔崑川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崑川於民國113年2月1日13時34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霖園醫院住院期間,因細故與該院護理部主任張曉立(所涉強制,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爭執,其知悉張曉立係護理部主任,領有護理師執照,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仍基於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施脅迫而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恐嚇等犯意,持病歷朝護理站櫃臺內丟擲,復以掌摑、持筷子戳腹部等方式,作勢攻擊張曉立,致令張曉立因此心生畏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張曉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我當時太氣憤,認為醫院 說謊,騙病人錢,在理論過程一時失去理智才丟病歷,我只是把手舉高要跟她報告事情,不是作勢要打她,筷子是我吃飯在用的,我拿筷子是表示要吃飯的意思,並無作勢要戳告訴人腹部等語。惟查,被告確持病歷朝護理站櫃臺內丟擲,復以掌摑、持筷子戳腹部等方式,作勢攻擊張曉立乙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張曉立於偵查中證述翔實,核予卷附監視器畫面截圖相符,衡以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無設詞陷害被告動機,其指訴真實性甚高,綜合上情,足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醫療法第10 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脅迫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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