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3-簡-5127-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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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9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海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補充為「… 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諸「幹你娘、骯髒小孩、你娘機掰」等言詞(下稱前 開言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足以貶損告訴人林政彥之社會評價、貶抑其人格尊嚴無訛,且被告係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下,以前開言詞謾罵,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甚明;再者,本院衡以前開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此時應認告訴人林政彥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公然侮辱要件無訛(113年憲判字第3號意旨參照)。再者,被告獲悉報案到場處理之警員即告訴人執行公務中,先口出「不然你在嗆沙小啦」等語,經員警質問仍一再辱罵「幹你娘、骯髒小孩、你娘機掰」等語(見警卷第26頁),此時已足認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對公務員產生精神上壓力,而干擾公務員遂行公務,而該當侮辱公務員罪之要件(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本案先後口出前開侮辱言詞之舉止,犯罪時間暨地點俱屬密切接近,且係基於前開同一言語衝突所引發,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個侮辱公務員罪、一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基於同一衝突,而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以前開侮辱言詞, 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侵害警察執法之尊嚴,並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法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暨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917號   被   告 洪海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海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7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0 0號,明知警員林政彥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人員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幹你娘、骯髒小孩、你娘機掰」等語,當場侮辱林政彥,以此方式對林政彥公然侮辱,貶低林政彥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政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洪金城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告訴人林政彥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警員林政彥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勤務分配表、警察服務證 、110報案紀錄單、刑案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同法第3 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1行為觸犯上開2罪嫌,想像競合,ㄧ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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