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M-113-簡-5149-202502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TKOWSKI DAVID ALAN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UTKOWSKI DAVID ALAN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貝禮詩香 甜酒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RUTKOWSKI DAVID ALAN辯解 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且犯後僅坦承客觀犯行,否認主觀犯意,所為殊值非難,又迄今尚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害,難認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定有明文,然本件被告並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核與刑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要無於本案衡量驅逐出境與否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未扣案之貝禮詩香甜酒1瓶,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250號 被 告 RUTKOWSKI DAVID ALAN(美國籍)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UTKOWSKI DAVID ALAN(中文名:魯大衛,下稱魯大衛)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7日1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美藝門市櫃台結帳後,徒手竊取櫃台旁推車上之貝禮詩香甜酒1瓶(價值新臺幣59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攜帶之黑色外套內,旋即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商品飲用完畢。嗣因店長吳宣云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魯大衛於警詢時固不否認拿取貝禮詩甜酒1瓶之事實, 惟辯稱:我已經喝醉了,不是有心想拿的云云。惟查,被告當時係先持甜筒至櫃台以刷卡方式結帳,結帳後趁店員離開櫃台之際,左右張望後再徒手拿取甜酒1瓶藏放於隨身攜帶之黑色外套口袋內,旋步態穩健快步離開現場等情,有本署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準此,被告結帳、竊取甜酒至離去現場之過程中均未見有何酩酊醉態,且被告尚知悉將該瓶甜酒藏放於外套口袋內以掩人耳目,足徵被告具有辨識該物品並非其個人所有之能力,是其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證人即統一超商美藝門市店長吳宣云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 (四)本署勘驗報告1份。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取之財物,雖未扣案,惟乃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 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