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3-簡-5171-202503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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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明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 淨重零點零捌肆公克),連同其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明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為警盤查後,主動交付其藏放於香菸盒內如附件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1包供警查扣,並坦承其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解送人犯報告書、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查(偵卷第4頁、警卷第1至3頁),卷內又查無證據足認員警於被告坦承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前,即已有確切之依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犯行,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衡諸被告此舉確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禕哥」之人(見: 偵卷第21頁、第62頁),然並未具體敘明其真實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事項供警查緝,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尚屬有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考),是應無從依該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持有附件所示 毒品之數量、期間;㈡附件所示毒品對社會具有相當之戕害,業經法令明定禁止任為持有,被告未能恪遵法律誡命,助長毒品流通,所為應值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84公克),有該院11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7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見偵卷第47頁),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不能或難以與其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之外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504號 被 告 莊明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明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9日9時5分許,在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褘哥」之人,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莊明吉於同日9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莊明吉並主動交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供警扣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明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7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察官 余 彬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