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代保安處分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M-113-聲保-199-202411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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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 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傷害直系尊親屬致死案件,聲請以保護管 束代監護處分(113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興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其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㈠、受處分人林家興前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經本院 以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下稱原監護處分)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其入監服刑,嗣經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刑期已執行完畢。 ㈡、受處分人於111年11月23日假釋出監後經家屬送國軍高雄總醫 院住院治療後出院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附設蘭園康復之家安置持續迄今近2年,治療狀態穩定,又受處分人因其癲癇發作頻繁,考量未來急性發作就診需求,不宜移動送其他精神專科病院執行監護處分,因受處分人現已安置於全日型照顧機構,接受認知與社會功能訓練,再搭配固定精神科門診之監護處分,維持精神狀況穩定,降低再犯風險,認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由觀護人持續追蹤其狀態,爰依刑法第92條規定聲請裁定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按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 項保護管束期間為3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刑法第92條定有明文,其中,同法第87條第2項之監護處分即屬之。又按第92條第1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該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另因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下列一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一、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二、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四、交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顧。五、接受特定門診治療。六、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第1項同有明定。是以,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時,究應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規定執行,抑或依照刑法第9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院准以保護管束代替,除檢察官就執行事項之裁量外,法院允宜審酌受處分人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原監護處分之目的、達成保安處分效果的可能性、所採行的手段是否侵害較小且屬必要等節,為合目的性及必要性、比例性的權衡,始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本旨。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一㈠之原確定判決及監護處分,有該判決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為憑,並無疑義;依據原確定判決,受處分人確係因罹患「OOOO症」,並因受該病症之長期影響,呈現認知功能退化,智力、判斷力及整體處事應變能力均有所影響,認知監控能力不佳,加上長期受癲癇之苦,即使吃藥仍控制不良,可能導致器質性腦症後群人格之產生,變得暴躁易怒、思考僵化固執、缺乏彈性、衝動性高及容易激動與人爭執,推估受處分人於本件案發當時因長期受精神障礙之影響,整體認知功能不佳,在盛怒之下,情緒干擾認知運作歷程,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經本院認其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併諭知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其現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檢察官審酌是否執行原監護處分2年,但檢察官裁量後向本院為本件聲請,形式上符合刑法第9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聲請意旨一㈡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受處分人國軍高雄總 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監護處分評估小組委員審查意見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第2次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並審酌保安處分之立法精神與目的、社會安全之維護、原判決內容及受處分人之權益各節,認聲請人聲請將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應屬合適,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 項,刑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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