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聲保-201-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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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碩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 上。 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在監執行 中,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 0331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高雄監獄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高雄監獄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高雄監獄個案輔導記錄、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另聲請命受刑人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各款乙節。本院核閱卷附相關文件,審酌受刑人所犯為家庭暴力(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為持續減低受刑人再犯風險及保護被害人之安全,認聲請人另聲請命受刑人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部分之聲請為正當。 四、至聲請人聲請命受刑人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部分,審酌卷附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受刑人假釋出監後是與其外甥陳浩威同住,並非與被害人同住,是顯無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前開特定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非可採,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2項第1至2款、第4至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70號判決所 載之潘鈺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