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M-113-聲保-231-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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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益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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