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聲保-23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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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正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5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