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M-113-聲保-245-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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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琳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育琳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21、2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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