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M-113-聲保-268-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可欣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可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可欣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7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