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M-113-聲再-25-20250113-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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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豑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 審,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 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101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均更正為 「101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案號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