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M-113-聲簡再-22-20241021-2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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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方思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113年度簡字第97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79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而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時如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法院固應依同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判決繕本;經命補正而不補正,且仍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者,法院自應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此觀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方思為(下稱聲請人)因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其於113年8月16日具狀聲請再審,惟其再審書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聲請人於113年9月29日收受送達後,迄今未補正原判決(即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7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且聲請人經本院定相當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自顯無再通知其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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