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3-聲自-113-20250227-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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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大經 個人資料詳卷 被 告 王致凱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946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2468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必備要件,程序始稱合法,且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之歷來立法說明,關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此程序之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林大經認被告王致凱涉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及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及印文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688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94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有各該處分書附卷可佐。聲請人雖不服前開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具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書狀名稱誤載為「自訴狀」),惟並未委任律師即逕為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與法定程式有違,且不得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