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聲自-20-20241220-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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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V000-A110152 人別資料及住所均詳卷 代 理 人 李慧盈律師 劉朕瑋律師 被 告 甲○○ 0000 000000 00000 (中文名:乙○○) 00000 0000 (中文名: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2月22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90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續字第18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相關程序說明: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告訴人AV000-A110152(案發時已成年,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A女)以被告甲○○、乙○○、丙○○○○(下各以其名稱之,並合稱甲○○3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續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A女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雄高分檢)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90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並經A女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收受該處分書等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上聲議卷宗核閱無誤。 ㈡嗣A女於113年3月8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乙節,亦有刑事聲請提起自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刑事委任狀附卷可考。 三、是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程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告訴意旨略以: 一、甲○○3人利用交友軟體結識A女,於110年5月23日凌晨0時1分 後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青年旅社」(下稱「○○○旅社」)612號房間【下稱系爭房間;該房間係採樓中樓設計,1樓平面有床舖1張(下稱1樓床舖),樓中樓內亦有床舖1張(下稱樓中樓床舖)】內,與A女喝酒玩遊戲,甲○○3人竟共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聯絡,利用A女飲酒後不勝酒力、意識不清而陷於不能抗拒之狀態,分為下列犯行: ㈠於同日凌晨2時至6時間某時,在1樓床舖,先由甲○○以其性器 插入A女性器之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再由乙○○以其性器插入A女性器之方式、為抽插行為直至射精為止(下稱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復由丙○○○○以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 ㈡嗣甲○○協助A女至系爭房間內之廁所(按:1樓床舖與廁所均 在系爭房間1樓)時,乙○○卻趁隙進入該廁所,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飲酒後不勝酒力、意識不清而陷於不知抗拒之狀態,以其性器插入A女口中之方式,進行口交1次(下稱口交方式),並接續將A女移動至樓中樓床舖,以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 ㈢嗣乙○○對A女為貳、一、㈡所示乘機性交行為後,甲○○復基於 乘機性交之犯意,在樓中樓床舖,以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嗣再由丙○○○○以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 ㈣嗣甲○○對A女為貳、一、㈢所示乘機性交行為後,丙○○○○復基 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1樓床舖,以口交方式,直至丙○○○○射精在A女口中為止,其間乙○○接續以性交方式,對A女為乘機性交犯行1次。 ㈤嗣A女於同日8時14分許,離開「○○○旅社」後,報警循線查悉 。 二、因認甲○○3人均涉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 參、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一、A女於偵查中稱有表達不要或用手推,雄高分檢卻認A女未清 楚表達自身意願或抗拒,顯與卷證不符;又A女復經診斷酒後可能因酒精過敏而有低血壓、身體無力,得以函詢或傳喚醫師之方式確認,並非無從確認,雄高分檢竟未進而就此查證;另雄高分檢認A女於4小時內與甲○○等3人性交9次係一夜情,並無根據,僅為主觀評論,亦與常情相違。 二、A女與甲○○等3人不熟,案發時因晚下班而疲憊,翌日亦須上 班,豈可能同意與其等通宵輪流性交達4小時餘,遑論次數高達9次;況常人更無任由不熟之人,觀看裸體及與他人性交之理。 三、A女唾液、體液留於何處,取決於甲○○等3人(按:此應指甲 ○○、乙○○,蓋A女之DNA未見於丙○○○○身上)之性癖及行為,且可能因身體碰撞,或遭乙○○強逼口交而沾黏。 四、A女案發後蒐集系爭房間內衛生紙,急赴警局報案,已有積 極求助;至其雖未向櫃台求援,乃因感羞恥、驚懼,無勇氣向陌生人陳述己遭性侵;要求A女應積極向旅館人員求救,已違經驗法則。 五、A女事後與甲○○對話中,未以具體、嚴厲指控「遭性侵」, 顯見無虛捏誣指之意;又甲○○回應A女時,已作完警詢筆錄,復未指摘A女胡亂指控,可見A女所述為實。 六、員警未囑託醫院採集A女血液檢測酒精濃度,此不利竟歸由A 女負擔,實有不公。 七、A女事後診斷出「急性咽喉炎」,如曾同意為乙○○、丙○○○○ 口交,不可能讓其等性器多次過度深入喉嚨而不阻止,致受此嚴重傷害。 八、A女事後有憂鬱、情緒低落等情況,業經醫師證述明確,亦 有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在卷,與遭性侵之心理狀態相符。 九、A女後於陌生旅社之短短4小時內,遭初識之甲○○等3人輪流 強制性交高達9次,實難強求其就案發過程指訴一致。 十、甲○○等3人到案後,迄製作筆錄止,為時甚長,可能串證, 應再傳卷內作證之梁○○以外之其他員警釐清。 十一、A女意識清楚,對甲○○等3人有以手推開及表達不要,應以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論處。 十二、系爭不起訴處分及系爭處分書有上述違誤,爰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 肆、本院之判斷: 一、相關說明: ㈠法院應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門檻: 1.就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立法說 明二雖稱:「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惟依同法第258條之1之立法說明一或第258條之3之立法說明三,可知此仍屬「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旨在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 2.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 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 3.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比 照檢察官之起訴,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A女所指摘不利甲○○等3人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綜合決之。 ㈡告訴人指述如無補強事證,尚難憑採: 1.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 2.所謂補強證據,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 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 3.是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 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11號 分別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前提事實: ㈠A女與甲○○係網路認識,為時約1週,雙方未曾謀面,A女事前 不認識甲○○之友人乙○○、丙○○○○;未幾,甲○○傳送其與乙○○、丙○○○○之照片後,A女查悉甲○○等3人均係通告藝人,A女並於110年5月23日0時1分後某時,應甲○○之邀,前往甲○○等3人所投宿之系爭房間,與甲○○等3人飲酒(下稱第1次飲酒)並玩遊戲後,A女與甲○○外出買酒,返回後續與甲○○等3人飲酒(下稱第2次飲酒)並玩遊戲;期間乙○○與丙○○○○經A女同意後,褪去身上所著衣物;甲○○等3人於同日2時至6時間,與A女有如告訴意旨欄所示之性交(含口交,下同)行為;A女於同日8時13分許,離開系爭房間,復於同日8時20分許報警;員警於同日9時許至系爭房間時,甲○○等3人均在場,並扣得使用過之保險套等端: 1.為甲○○等3人所不爭(警卷第1至28、33至42頁;偵卷第12 4至126頁); 2.且經A女及處理員警梁○○證述明確(警卷第45至55頁;偵卷 第47至49頁;偵續卷第265至267、275至283頁); 3.復有: ⑴A女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第87至97 頁,下稱系爭截圖);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下稱新興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56至60頁); ⑶現場照片、旅客登記卡(警卷第71至76、82頁); ⑷刑事警察局000年0月00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卷第89至96頁) ㈡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A女指述有前後不一,或與卷證未符之情,是否實在,殊非 無疑: ㈠A女於第1次飲酒時,有無玩遊戲、飲用「冰結」(按:係含 酒精之調酒)之數量,及何時外出買酒: 1.A女於110年5月23日警詢(下稱警詢)及110年9月17日偵 訊(下稱第1次偵訊)時,係指稱略以:其於系爭房間,有玩遊戲並喝酒,「冰結」喝了半罐,至少喝1次約1/3塑膠漱口杯之紅酒暨剩餘之半罐冰結,嗣再與甲○○外出買酒(警卷第47頁;偵卷第48頁)。 2.於112年12月1日偵訊(下稱第2次偵訊)中,則改稱略以 :其進入系爭房間後,未玩遊戲,有抿一點點「冰結」及紅酒,即與甲○○外出買酒(偵續卷第278頁)。 ㈡A女於第2次飲酒,有無向甲○○等3人表示喝太多,或甲○○等3 人有無脅迫其飲酒: 1.A女於警詢中,係證述略以:於第2次飲酒遭灌酒後,曾向 甲○○等3人表示已喝太多有點茫了,甲○○等3人並無以強暴脅迫逼其喝酒(警卷第47頁)。 2.A女於第2次偵訊中,則改謂略以:甲○○等3人圍著其玩, 其未表示喝太多不要玩,覺得甲○○等3人有脅迫逼其喝酒(偵續卷第279頁)。 ㈢A女稱其曾因不願性交,以指甲抓丙○○○○之身體、大腿,丙○○ ○○表示很痛(警卷第53頁)。惟丙○○○○於同日經警方勘驗,不論其大腿內側,或身體正面,均未見有何抓傷,有警方蒐證照片附卷足憑(警卷第79、80頁)。 ㈣綜上,A女就飲酒之緣由、數量,有無向甲○○等3人反應已 不 勝酒力,先後指述既有不一,且就有否以指甲抓丙○○○○之身體或大腿,與卷證未合,已難遽信其所述被灌酒酒醉無抗拒而遭性交乙情為真。 ㈤至告訴代理人固謂A女於短時間內,在陌生環境遭不熟之多人 為多次性行為,難強求其指訴一致。惟受理A女報案之員警梁○○,證稱A女於110年5月23日8時20分至警局報案時,神情冷靜,外觀全無酒醉狀,僅稱甲○○等3人仍在系爭房間,餘未多說(偵續卷第266、267頁);A女於同日14時37分之警詢中,復就案發經過完整連續陳述。未見A女因本件有何驚慌失措、心緒起伏之情。先不論A女既云第2次飲酒後,已覺酒量超過可接受程度,視覺、聽覺均受影響,且已發昏而全身無力,惟仍能於該次警詢中,清楚敘述甲○○等3人之性交行為及順序,已啟人疑竇,則其就第2次飲酒、其尚未飲逾量酒類前所之事發經過,即其「陷於酒醉」之重要情節,又豈會有先後不一之情?是告訴代理人上開主張,為本院摒棄不採,併此指明。 四、A女自稱過量飲酒可能致身體無力,卻仍深夜隻身與不熟之 甲○○等3成年男子共飲非微酒類,發覺有異後亦未離去,顯悖常情: ㈠A女稱其有低血壓、酒精過敏,案發前即知喝少量酒會有身體 無力、惟意識清楚之情形,故會儘量避免喝酒,以免有此狀況(偵續卷第277頁)。惟查: 1.甲○○等3人均係已成年之男子,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 ;又案發前甲○○曾傳其與乙○○、丙○○○○赤裸上半身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予A女,A女表示如其等來高雄,欲請其等吃飯喝酒(本院卷第87、89頁)。 2.A女另稱甲○○與其見面前已告知會買酒,嗣與買酒回來之 甲○○及丙○○○○,一同至系爭房間,並與甲○○等3人玩遊戲並為第1次飲酒,係先喝「冰結」,再喝紅酒(警卷第46、47頁),此核與: ⑴系爭截圖所示(於110年5月22日23時8分至23時55分間): 甲○○:「妳喜歡喝什麼呢」 A女:「酒嗎」、「喜歡梅酒耶」 甲○○:「好呀 我們等出門去買酒」 (中略) 甲○○:「我們便利店找不到梅酒欸……」 A女:「沒關係啦」、「跟你們喝一樣的」 甲○○:「啊 妳喝啤酒吧?」 A女:「可以~」 ⑵載有於110年5月22日23時54分、23時57分購買「冰結」若 干、紅酒1瓶之統一超商發票明細(偵卷第73、74頁); ⑶甲○○、丙○○○○持「冰結」等酒類搭電梯之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警卷第73頁); ⑷系爭房間內有紅酒瓶及「冰結」易開罐,且酒杯上有A女之 口紅印之現場照片(警卷第63、66、67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 2.A女另稱嗣因酒不夠,其與甲○○外出購買(警卷第47頁) ,核與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顯示A女與甲○○於超商選購酒類之情相符。又依該照片,該次係由A女付款結帳(偵卷第22頁)。 3.A女復謂其返回系爭房間後,再與甲○○等3人為第2次飲酒 並遊戲,其間曾向甲○○等3人表示已喝茫,甲○○等3人仍以遊戲懲罰方式讓其喝酒(警卷第47頁)。 4.上情果均無訛,則A女既自認酒量欠佳,卻於見系爭照片 後,主動邀請甲○○等3人飲酒,嗣於與甲○○聯繫時,亦表示願與甲○○等3人共同飲酒,迨至進入系爭房間前,甚且親見甲○○與丙○○○○攜酒前來,則其因於與甲○○等3人因遊戲而須飲酒時,衡情自應向其等表明己身困難而婉拒,以免酒後有身體無力之情況,又豈會噤聲不語,全然不顧酒後可能之反應,反一而再、再而三地飲酒,甚且於第1次飲酒飲畢後,與甲○○再次外出共同選酒,並且付款購買?蹊蹺已現。 ㈡再者,A女於甲○○等3人不斷要求其飲酒後,曾向其等表示已 喝茫,業如前述,足認A女主觀已確知不可再進滴酒,惟其仍與甲○○等3人續行遊戲並喝酒。又A女迭稱乙○○、丙○○○○以室溫過高為由,先脫去上衣,此與卷附照片顯示乙○○上半身打赤膊、只穿內褲倒酒相符(詳彌封卷);A女另稱乙○○、丙○○○○進而褪去內褲,A女乃轉向已脫上衣之甲○○(警卷第48頁)。苟無訛,斯時既為凌晨時分,已值深夜,A女卻單獨1人與初次見面、並不熟稔之甲○○等3名男子共處一室,而甲○○等3人均赤裸上半身,其中乙○○、丙○○○○另甚且已脫去內褲而露出性器,衡諸A女於案發時已屆3旬,且自陳學歷為研究所以上,有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憑(詳彌封卷),於此乙○○與丙○○○○強烈性暗示之情況下,此際又豈有不趕緊離開系爭房間,卻仍滯留該處,甚且仍繼續飲酒之理?亦與事理不侔。 五、甲○○等3人與A女性交時,A女是否如其所稱全身無力而不能 抗拒,容屬有疑: ㈠A女於第2次偵訊時,稱其喝3至5口酒、30、40c.c.之酒量, 即會眼前發黑、耳朵無法聽到,持續約30秒至1分鐘後恢復正常,惟因身體對酒精過敏,故全身會發軟無力,持續約半小時(偵續卷第277、281頁);又其第1次飲酒時,即喝了半罐「冰結」,及至少1/3塑膠漱口杯之紅酒暨剩餘之半罐「冰結」,已如前述。果爾,徵諸卷附「冰結」之照片,係較一般330ml易開罐為長之500ml者(警卷第66、67頁),則依A女上開所言,其第1次飲酒之酒量,顯逾其上開就酒精過敏者所述,理當有暫時喪失視、聽覺,及全身無力之情形。惟依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A女不論是搭乘電梯下樓,或在超商選酒暨付款時,行動均與常人無異(警卷第74頁;偵卷第21、22頁)。則其飲酒後,身體是否確會有如上之反應?容非無疑。 ㈡A女酒後感知及表達能力未完全減損,卻與甲○○談論有無吃調 經藥物,且未拒絕甲○○射精至其性器,均違常情: 1.A女稱其飲酒後倒躺在床上時,仍與甲○○等3人聊天,嗣發 現有人關燈,並向甲○○表示頭暈,復於甲○○褪去其衣物時,以手推開甲○○之手,嗣乙○○欲對其性交時,其亦伸手阻擋,並有試圖推開甲○○等3人,且用指甲抓丙○○○○(警卷第48、49頁;又此僅在說明A女上肢仍可活動,非指甲○○等3人有違反A女意願之情事)。果爾,顯見A女縱有飲酒,惟其溝通對話、身體感覺、查知環境之能力,及對性自主權之決定,甚至上肢之運用(另詳下述),似非因酒力而處於無知無覺狀態。 2.A女於甲○○問欲否去廁所時,表示需要,嗣甲○○在廁所內 詢以須否幫A女清潔時,A女說不用,其後乙○○問A女還好否,其稱還好等節,業經A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49、50頁),核與甲○○、乙○○之供述大致相符(偵卷第126頁;偵續卷第244頁)。堪信A女是時仍可以言語表達自身想法及意念。又甲○○與A女性交時,曾詢問A女有無吃調經藥物,此核與A女於警詢證稱略以:甲○○有問其有無吃藥,其回以你怎知其有吃藥,大致相符;A女另稱甲○○聞言後,稱要射精在其性器內,惟其未回應(警卷第8、50頁)。果爾,A女意識既尚清楚,且認係遭甲○○性侵,對甲○○出言抗拒,猶嫌不及,又豈會回復甲○○上開詢問?於聽聞甲○○稱欲射精在其性器內時,又焉有不嚴詞竣拒之理?均違常情。 ㈢A女酒後是否全身已無氣力,亦有未明: 1.A女屢稱其酒後全身無力,惟經查其縱飲用逾其所述數量 之酒類後,非特得以手部出力,甚且可步行至超商選酒購買後返回系爭房間,均業如前述。 2.A女另稱其已腳軟到無法走路,甲○○曾將其由1樓床舖攙扶 /架至廁所內,另曾將其扶下樓中樓之樓梯(警卷第49、50頁),核與甲○○所述大致相符(警卷第11頁)。惟依上開現場照片,由樓中樓通往1樓之樓梯,大約為1成年人身體之寬度。設若A女雙腳已喪失行動能力,完全無法行走,甲○○又何能在該樓梯此一甚狹之空間中,順利自樓中樓攙扶A女下至1樓?又倘A女確已全身無力,則甲○○等3人固定於1樓床舖,或樓中樓床舖與A女為性行為,毋寧最簡便省事,又何需於1樓及樓中樓間來回移動搬運,徒增麻煩?均與常情相左。 六、甲○○等3人是否違反A女意願與其性交,或主觀上欲對A女乘 機性交,俱未臻明確: ㈠甲○○、乙○○之胸部、乳頭,均檢出A女之DNA(偵卷第95頁) ,顯示A女唾液或體液曾沾到上開部位,如A女已如其所述,全身無力,又何能致此?此反見甲○○所稱A女曾親吻其全身,較符事理(警卷第8頁)。又A女雖稱係因遭強逼口交,可能不小心沾到(偵續卷第281頁),惟A女從未指述甲○○要求其口交,已見瑕疵;至乙○○之性器,與其胸部暨乳頭既有相當之距離,則A女口交乙○○性器或與之性交時,其唾液、體液又焉有可能沾到乙○○之胸部,遑論是範圍更小之乳頭上?自難憑採。 ㈡甲○○與A女性交時,曾詢問A女有無吃調經藥物,A女反問甲○○ 如何知道乙節,業如前述。苟甲○○等3人意在行強,或乘A女無力時乘機性交,甲○○又何須贅問A女會否意外懷孕?又A女稱甲○○等3人與其性交後,甲○○曾詢問其欲否去廁所,且表示可幫A女清潔,乙○○亦詢問A女是否還好,亦如前述。果甲○○等3人欲乘機對A女性交,於滿足一己性慾即可,何需費詞探詢A女欲否如廁或沖洗,及其身心狀態?均與常情不侔。 ㈢再A女係於110年5月23日8時13分離開系爭房間,同日8時20分 許報警,員警於同日9時許抵達系爭房間,俱如前述。而員警敲門表明來意後,甲○○等3人看起來剛睡醒,且配合勘查,聽聞要被調查妨害性自主,看起來很驚訝等端,亦經到場員警梁○○證述明確。苟均無訛,倘甲○○等3人確有A女指訴犯行,又豈會於發現A女離去,或員警敲門時,不趕緊銷毀在系爭房間內垃圾桶內、含有精液之保險套(按:依卷附鑑定書,係丙○○○○遺留,偵卷第95頁),反配合員警扣案?又焉會於聞知遭A女指控性侵時,有驚訝之反應?在在悖於事理。 ㈣至A女固於偵查中,稱其曾對甲○○等3人哭著說不要,且有推 開並擋住其等。惟上情業經甲○○等3人否認,況果如A女所稱,有上述推開及擋住情事,則以本件其指訴遭甲○○等3人共9次之性交行為以觀,系爭診斷書又何以顯示A女全身,全然無明顯外傷?A女又何以於案發伊始之警詢中,經詢以甲○○等3人有無對其以暴力脅迫等方式,讓其無力抗拒而強制發生性行為時,表示略以:其覺得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是甲○○等3人趁我酒醉無力抗拒,與其發生性行為(警卷第54頁),亦未同時表示曾向甲○○等3人哭訴之理?況A女所為悖繆事理,已詳敘如前。是本院認其上開所言,與事實容有未符,難執為不利甲○○等3人之依據。 七、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不可採之理由: ㈠隨著時代之推移,社會風氣持續演變,邇來國人對性行為之 觀念,已自保守轉趨開放,一夜情或群交之事例,屢見不鮮,此於參與之一方,為稍具知名度者尤然。A女係70幾年次之女性,案發時正值青壯,經由甲○○傳送之照片發覺其等俱為通告藝人後,即應甲○○之邀,於凌晨時分,隻身前往系爭房間,飲用酒類後,見甲○○等3人均赤裸上半身,乙○○、丙○○○○甚且一絲不掛,仍未離去,且在甲○○、乙○○胸部、乳頭留有A女DNA,均如前述。是系爭處分書、系爭不起訴處分就該過程整體以觀,認A女縱與甲○○等3人係初次見面,惟自願與其等發生性行為,尚非完全不可想像。又A女既非無可能出於自願,則就與甲○○等3人性交次數之多寡、時間之久暫、與甲○○等3人中1人性交時,另2人是否同在甚且觀看、體力狀況為何及得否應付上班等節,當係出於其自身之評估、考量後之決定,並無重大違常處。 ㈡又甲○○、乙○○之胸部、乳頭,上有A女之DNA,兩者應非不慎 沾黏,已如前述。至A女主張可能因甲○○、乙○○特別之性癖好,或移動間之摩擦所致,惟前者無非徒托空言、純屬臆測,卷內查無事證可佐;後者依A女所述,甲○○、乙○○既分以攙扶、抱著之方式帶A女移動,則以如此離其2人胸部、乳頭有一定距離之行動方式,亦難認A女唾液會有沾染其2人上開各部位之可能。 ㈢再A女是否誣賴甲○○等3人性侵,與其是否具體、嚴厲指控「 被性侵」,兩者本無必然關聯;況縱觀A女稱「我真心把你當朋友」、「你怎麼可以眼睜睜看著他們那樣對我」、「你們早就串好了?」亦可推認出指摘甲○○等3人對其性侵之意涵。至甲○○就A女所述「我真心把你當朋友」乙句,雖僅覆以:「妳…還好嗎」、「想了一整天不知道要怎麼開始跟妳開口」,惟甲○○於為該回復前,早於警詢否認A女指控,而以甲○○案發時僅係20出頭之大五學生,猝然面臨初識網友提告性侵害,因而對A女表示關心與自己之徬徨,亦不顯違常情;遑論甲○○嗣後即不再回應A女所言,亦未見訊息後續,有無反駁不明。自難執甲○○未於系爭截圖中否認A女指控乙節,遽為不利甲○○等3人之認定。 ㈣另,先不論A女於110年5月24日,除「急性咽喉炎」外,亦經 診斷出「急性聲帶炎」(偵續卷第167頁),依系爭截圖,A女自承係從事直播網拍,且110年5月23日23時剛結束直播(本院卷第90頁),則該「急性咽喉炎」係否與乙○○等口交所致,已非無疑;縱認相關,惟此係A女出於自願而基於自身評估、考量後之決定,業如前述,自不得倒果為因,據以反推未獲A女同意。㈤復依○○診所診斷證明書所載,A女固曾於110年6月7日,因情緒低落、恐懼、哭泣等症狀,至該診所初診。惟該日距案發之110年5月23日,已近2週,自難全然排除上開症狀,係於該期間內,另因他事所生,或於案發前即已存在,亦無從逕謂此必為A女受甲○○等3人性侵所致。又卷附偉峰診所診斷證明書,固明載A女於112年11月30日診出「低血壓疑酒精過敏」,惟該診斷已含一不確定之「疑」字,且過敏之症狀,既非單一,則上開過敏之診斷,是否如A女所述會致全身無力,尚非明確。況本院認A女案發時,並無不能抗拒之情形,已詳敘如上。是本件自無再贅行調查之必要。㈥至A女血液固未經酒精濃度檢測,惟員警已證稱A女報案時外觀全無酒醉狀,業如前述,且驗傷時其昏迷指數為正常滿分之15分(詳彌封卷),則縱無此項檢測,本院亦得參酌其餘事證資為判斷;又本院未以A女未向「○○○旅社」櫃台求援,為有利甲○○等3人之認定,自無論述相關經驗法則之必要;另本院既係以A女證述,及與之相合之甲○○等3人供述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亦無須再行釐清甲○○等3人有無串證,且此一懷疑,未見實據。均併此指明。 八、凡此諸情,參互以觀,A女指述有前後不一,或與卷證未符 之情,且其自稱飲用過量酒類可能致身體無力,卻仍深夜隻身與不熟之甲○○等3成年男子共同飲酒,發覺有異後未離去,亦悖繆常情;另甲○○等3人與A女性交時,A女感知及表達能力未完全減損,卻與甲○○談論有無吃調經藥物,且未拒絕甲○○射精至其性器,其是否已全身無力而不能抗拒,容有未明;又甲○○等3人是否違反A女意願與其性交,或主觀上欲對A女乘機性交,俱未臻明確。則甲○○等3人均以本件係經A女同意之一夜情置辯,尚非全然無據。A女指訴既乏補強事證,則檢察機關依據偵查結果,認卷內資料不足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及依同法第258條前段規定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復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情事。 九、本院依職權調閱全卷審核結果,同認依既有證據,尚難認甲 ○○等3人已有被訴犯嫌。甲○○等3人所為既未跨越起訴門檻,A女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前引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1821900號 警卷 2 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4883號 偵卷 3 雄檢111年度偵續字第180號 偵續卷 4 雄高分檢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90號 聲議卷 5 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0號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