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M-113-聲自-80-20241226-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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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本興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簡嘉論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分署檢察長民國113年7月10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584號駁回再 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續一字第1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以其聲請逾 期為由,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陳明前開聲請並未 逾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本興所提起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逾期,認其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代理人向本院陳明本件聲請因凱米颱風來襲,聲請期間之末日應順延而未逾期。茲查聲請人提出聲請期間之末日係民國113年7月25日,因該日及隔(26)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高雄市放假2日,此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25、26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查詢結果憑卷可佐,113年7月27日、28日則為星期六、日,故其聲請期間之末日應順延至113年7月29日,聲請人係於113年7月29日委任代理人提出聲請狀至本院,故聲請人之聲請並未逾期提出,本院前為裁定有誤,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為裁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