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聲自-85-20241127-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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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振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1月6日113年度聲自字第85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黃振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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