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聲自-85-20241127-2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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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振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1月6日113年度聲自字第85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黃振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