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聲-1104-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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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鍾明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鍾明達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案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文字,顯然贅載,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為此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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