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3-聲-1634-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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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誠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誠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誠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 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已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9所示數罪均為詐欺犯行、犯罪時間集中、犯罪情節相似、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兼衡附表各該裁判之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 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再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賭博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55號 109年11月18日 同左 109年12月23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2號 (已執行完畢) 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1至8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9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第262號(聲請意旨漏載第262號,應予補充) 110年11月16日 同左 110年12月29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3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11月19日至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79號 111年1月25日 同左 111年3月9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1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第80號(聲請意旨漏載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第80號,應予補充) 112年4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24號、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7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2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三罪 109年12月4日、同月7至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11月4日至12月8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 113年6月12日 同左 113年7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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