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M-113-聲-1647-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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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見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見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見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10罪、編號8所示之3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80日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330日(計算式:120日+80日+50日+50日+30日=330日)。然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時之外部界限乃為120日,而本次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已逾外部界限之120日,自應以其外部界線為準,而於各刑之最長期(即拘役50日)以上至120日間擇定其應執行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分為竊盜、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犯罪時間介在民國112年4月至7月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然逾期未見受刑人回覆,其陳述權已受相當保障,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6罪,分別處拘役50日(3罪)、60日(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6月9日(4次) 112年6月25日 112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74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149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4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8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113年度簡字第2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8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113年度簡字第250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4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3日 112年6月17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2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5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1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6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6月8日(2次) 112年6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82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84號 113年度簡字第18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84號 113年度簡字第1882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17日 備註 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