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3-聲-1653-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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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凱文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凱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18之罪,曾經法院裁定如附表備註列所示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並據受刑人予以回覆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書可稽,是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編號1至18)與其餘1罪(編號19)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年+1年1月=6年1月)。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各如附表所示之19罪,俱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情節相類,均為參與詐欺集團收水取款等分工,然尚非侵害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等情,是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復參酌受刑人以上開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3月22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111年9月30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3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3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8日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7號、第298號 111年12月15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 112年3月1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3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3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112年4月25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2日 高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 112年4月18日 同左 112年5月24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3月13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44號 112年7月6日 同左 112年9月6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 113年5月9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備註: 編號1至18部分,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8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3年度抗字第25號、113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駁回抗告、再抗告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