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M-113-聲-1688-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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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1年8月1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共3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然其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件有期徒刑部分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5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編號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編號3至13、17)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步而犯詐欺取財(編號14至16),犯罪情節、手法及罪質均相似,犯罪時間介於110年1月21日至111年3月30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害金額亦有所不同,為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刑度折讓程度,併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意見陳述書在卷可查等總體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1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 (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0年1月21日至110年1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簡上字第26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8月18日 編號1、2所示共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簡上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16所示共3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2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110年1月22日至110年1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簡上字第26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8月18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8月(共5罪) 110年3月18日、19日、19日、19日、20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7號、金訴字第203號 111年4月26日 同左 111年8月31日 編號3所示共5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7號、金訴字第2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3月22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111年9月30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編號4至7所示共4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3月22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111年9月30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3月22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111年9月30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3月3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111年9月30日 同左 111年11月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3月22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7號 111年12月26日 同左 112年2月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110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4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112年3月3日 編號9至10所示共11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4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112年3月3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3月18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112年1月31日 同左 112年3月8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3月12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112年3月8日 編號12至13所示共2罪,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3月29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112年2月2日 同左 112年3月8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步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2月11日至111年2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112年9月19日 同左 112年10月20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步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111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26日、111年3月2日、111年3月13日至111年3月14日、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14日至111年3月15日、111年3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112年9月19日 同左 112年10月20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步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2月19日至111年2月2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112年9月19日 同左 112年10月20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3月15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 113年5月9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