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DM-113-聲-169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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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美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民國113年7月10日雄檢信崑113執聲他1 640字第1139058038號函)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暨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美環前分因毒品等案件,(一 )於民國98年6月26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7月13日,亦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復於98年7月14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月1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以99年度上訴字第76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99年5月17日確定;(二)於98年12月9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12月10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復於98年12月27日、28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33 號、第11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2月、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 月,嗣於99年5月31日確定;(三)於98年10月8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月28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9年6月21日確定;(四)於99年2月7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於99年8月23日確定等情,上開案件先後既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人具狀以所犯編號5、8各罪為持有毒品輕罪,且所犯各罪時間密接,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顯有非難重覆性高,有過度評價之虞,請求檢察官就該案中附表所示之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10日雄檢信崑113執聲他1640字第1139058038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等情,此有前揭函文、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640號全卷審核屬實。再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既經本院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原裁定並未逾越附表各罪所為定應執行刑法律之內、外部界限(10月至6年7月),又附表各罪目前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依前說明,自不得再將判決中之數罪重新定執行刑。否則,無異肯認法院得一再將受刑人業已合併定刑之數罪反覆定刑,導致定應執行案件永遠陷於浮動不安之狀態,有害於法之安定性。是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次主張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自屬有違,檢察官因此否准受刑人之聲請,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聲明異議及聲請定應執行刑,均無 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77號 99年1 月15日 99年5 月17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3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833 號、第1104號 99年5 月14日 99年5 月31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2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3492號 99年5 月28日 99年6 月21日 1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 99年7 月30日 99年8 月23日 1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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