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聲-1776-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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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周威宏 具 保 人 林宗儀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周威宏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林宗儀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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